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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三)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维修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维修保养档案:

  (一)保养记录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二)应急维修记录包括电梯编号、维修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和维修结束的时间、维修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维修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三)报修记录包括报修时间、报修单位名称、故障内容、派出维修人员的姓名及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质监部门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其执行情况;

  (三)检查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

  附件
  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

  警告: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机房内检查及保养事项

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

保养周期

1.1

机房的通道,出入口门

·通道应通畅无障碍物、应有适当的照明设施且有效

·机房门应有告示牌、出入口锁紧装置要良好

·机房内应清洁卫生,不得堆放非电梯用物品

15天

1.2

机房设施

·机房内温度要维持5℃~40℃、天花板或窗户不应漏水

·消防器材在有效期内

15 天

1.3

滑轮间

·滑轮间应有足够的固定照明、电源插座

·滑轮间入口,急停开关动作可靠

·滑轮间地面清洁无油污

3个月

1.4

手动盘车装置

·手动盘车装置齐全,标识明确,操作说明清晰详细

·制动器松闸板手应挂在制动器附近容易接近的墙上

1个月

1.5

配电盘,控制柜(屏)

·各开关装置及保险标识明确、工作可靠无异常

·接触器、继电器等电器元件固定良好、工作可靠无异常

·电子板插件固定要良好,表面无积尘,无异味

·门锁及安全回路无短接线

·设置有故障检测功能的微机电梯,需检查故障记录并做相应处理

·布线整齐,线槽盖板齐全、严密,接地良好

15天

·各接线端子标志和编号清晰、并紧固,无氧化及接触不良

·清洁卫生良好

1个月

·各电气部件的工作状态及检测点的工作参数符合产品说明要求

3个月

·断错相保护功能正常

·动力和控制回路的电气绝缘符合标准要求

12个月

1.6

曳

引机

减速箱

·表面无积尘及油污,油漆无剥落;箱体密封可靠,漏油无异常

·运转时应无异常响声及振动

·传动部件啮合状态良好,无异常温升

15天

·油位正常,无杂质,按厂家要求定期更换

1个月

1.7

曳引轮

·曳引轮绳槽无严重油垢,磨损无异常

·正常运行时曳引轮与钢丝绳之间无严重滑移现象

·曳引轮线槽磨损严重时,需满足曳引条件要求,并确认更换或监控使用

·所设置的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装置固定可靠,警告标识清晰

·所设置的防止钢丝绳脱离装置应稳固

1个月

·曳引轮在各负荷状态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2mm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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