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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三十条 复检一般由原承检机构进行,但检验机构应当另行指定检验人员。情况特殊的,市质监部门也可以指定其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第三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复检方案对留存样品进行检验。

  因技术原因不能重复检验的检验项目,不进行复检。

  第三十二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根据复检结果作出复检结论。

第六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质监部门负责协调与组织检验结果的处理与发布,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报制度。

  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和拒检企业,由市质监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市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生产外,应当进行整改。由市质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六条 被责令整改的生产企业应当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第三十七条 企业整改后,由市质监部门按原检验标准组织复查。

  复查合格的,由市质监部门向企业送达《产品复查合格通知书》。

  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质监部门予以公告并进行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复查合格后6个月内,市质监部门可以对不合格产品企业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建议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认证证书。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条 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四十一条 承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抽样及检验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与准确。

  第四十二条 承检单位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

  第四十三条 承检单位在承担监督检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四十四条 承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检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四十五条 承检单位未经市质监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将检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监督检查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质监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复检及复查涉及的有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发布《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柴油清净剂》、
《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注1等四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
(2004年8月30日 深质监〔2004〕108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准发布《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柴油清净剂》、《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等四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特区外龙岗、宝安两区参照执行。

序号

特区技术规范编号

特区技术规范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SZJG10-2004

车用汽油清净剂

2004-09-01

2004-12-01

2

SZJG11-2004

车用柴油清净剂

2004-09-01

2004-12-01

3

(此项废止)注2

4

(此项废止)注3



  注1 《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SZJG12-2004)已被《含清洁剂车用汽油》(SZJG12-2007)代替,《含清净剂车用柴油》(SZJG13-2004)已被《含清净剂车用柴油》(SZJG13-2007)代替,相应内容废止。

  注2 此处原文为:

3

SZJG12-2004

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

2004-09-01

2004-12-01



  注3 此处原文为:

4

SZJG13-2004

含清净剂车用柴油

2004-09-01

2004-12-01




  为加强我市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是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维修保养项目可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见附件)的规定。

  第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电梯使用,通知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报告市、区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修保养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其维护保养、维修、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电梯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章 维修保养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八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修保养活动。

  第九条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商注册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质监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和维修许可手续。

  第十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可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到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领取验证回执和获取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

  已办理了验证手续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可凭有效的验证回执和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办理电梯维修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验证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每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均应当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十一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修保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向市质监部门办理电梯维修告知手续,并在告知中将变更的维修保养设备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

  第十二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的规定对电梯及其安全设施进行预防性维修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电梯故障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与电梯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梯使用单位未能积极配合的,应立即向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维修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维修保养档案:

  (一)保养记录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二)应急维修记录包括电梯编号、维修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和维修结束的时间、维修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维修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三)报修记录包括报修时间、报修单位名称、故障内容、派出维修人员的姓名及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质监部门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其执行情况;

  (三)检查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

  附件
  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

  警告: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机房内检查及保养事项

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

保养周期

1.1

机房的通道,出入口门

·通道应通畅无障碍物、应有适当的照明设施且有效

·机房门应有告示牌、出入口锁紧装置要良好

·机房内应清洁卫生,不得堆放非电梯用物品

15天

1.2

机房设施

·机房内温度要维持5℃~40℃、天花板或窗户不应漏水

·消防器材在有效期内

15 天

1.3

滑轮间

·滑轮间应有足够的固定照明、电源插座

·滑轮间入口,急停开关动作可靠

·滑轮间地面清洁无油污

3个月

1.4

手动盘车装置

·手动盘车装置齐全,标识明确,操作说明清晰详细

·制动器松闸板手应挂在制动器附近容易接近的墙上

1个月

1.5

配电盘,控制柜(屏)

·各开关装置及保险标识明确、工作可靠无异常

·接触器、继电器等电器元件固定良好、工作可靠无异常

·电子板插件固定要良好,表面无积尘,无异味

·门锁及安全回路无短接线

·设置有故障检测功能的微机电梯,需检查故障记录并做相应处理

·布线整齐,线槽盖板齐全、严密,接地良好

15天

·各接线端子标志和编号清晰、并紧固,无氧化及接触不良

·清洁卫生良好

1个月

·各电气部件的工作状态及检测点的工作参数符合产品说明要求

3个月

·断错相保护功能正常

·动力和控制回路的电气绝缘符合标准要求

12个月

1.6

曳

引机

减速箱

·表面无积尘及油污,油漆无剥落;箱体密封可靠,漏油无异常

·运转时应无异常响声及振动

·传动部件啮合状态良好,无异常温升

15天

·油位正常,无杂质,按厂家要求定期更换

1个月

1.7

曳引轮

·曳引轮绳槽无严重油垢,磨损无异常

·正常运行时曳引轮与钢丝绳之间无严重滑移现象

·曳引轮线槽磨损严重时,需满足曳引条件要求,并确认更换或监控使用

·所设置的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装置固定可靠,警告标识清晰

·所设置的防止钢丝绳脱离装置应稳固

1个月

·曳引轮在各负荷状态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2mm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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