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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洪灾灾民建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 乡镇政府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本人申请和灾民建房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4. 县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将在申请建房户所在村进行再次公示。再由乡镇与村和建房户签订责任状及建房协议,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册、一村两榜、一户一档”,对灾民建房户要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建房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建房标准。凡政府帮助灾民建房户,原则上2口人的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42平方米;3口人的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4口人以上的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54平方米。

  房屋为砖混或砖木结构,户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损坏房屋户的维修工作,由各县区负责,其补助标准由各县区确定,资金也由各县区承担。

  (二)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政府为新建灾民住房中的低保户、优抚对象户每户补助2万元,其中,市(含省补资金)承担1.3万元、县区承担0.7万元;低保边缘户每户补助1.8万元,其中,市(含省补资金)承担1.2万元、县区承担0.6万元;其他倒房户每户补助1.5万元,其中,市(含省补资金)承担1万元、县区承担0.5万元;房屋产权界定。政府补助所建的灾民住房,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产权归灾民个人所有。

  四、规划选址

  各县区政府要责成城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灾民建房的选址、规划工作。对灾民建房审批要特事特办,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灾民建房应与减灾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小城镇建设、货币购房相结合。集中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科学选址,不得在易发生洪涝灾害、泥石流、风灾等地建房,要合理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总体水平和灾民的承受能力,整体提高房屋的抗灾减灾能力。

  五、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投入力度

  灾民建房是民生工程,需要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凡灾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灾民建房所需木材指标由各县区林业部门解决,免收育林基金、设计费等相关费用。县、乡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灾民建房所需木材的相关手续,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无自用林的,由政府调剂解决;水利部门要减免砂石收费;城建、国土等涉及灾民建房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减免灾民建房的各项收费;广电部门为灾民建房户要免收有线电视入户费;农电、通讯部门涉及为灾民建房户送电、通讯等配套设施的收费,要按成本收费;各企业为帮助农村灾民建房所投入的资金和物资,经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凭证后,可按国家政策规定,列计企业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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