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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洪灾灾民建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洪灾灾民建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洪灾灾民建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2010年洪灾灾民建房工作实施方案

  7月31日、8月5日,我市遭受了继1995年以来的最大洪灾,灾害造成全市房屋倒塌903户、2229间,损坏房屋3319户、7936间。为规范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住房,重建家园,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灾民建房工作要坚持下列原则:

  1. 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2. 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3. 自筹、公助、群帮;

  4.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救助;

  5. 建房与购房相结合;

  6. 公平、公正、公开。

  (二)工作目标。灾民建房工作要在8月20日前完成调查摸底、确定对象、筹集资金、规划选址等准备工作;8月25日前开工;10月31日前完成重建和维修工作,确保灾民安全过冬。

  二、建房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一)建房对象的确定。需政府帮助建房的对象,必须是灾前只有一处住房,确因洪水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等导致损坏无法居住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含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老党员、老劳模) 、其他农村倒房户。

  年满60周岁或60周岁以下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五保户,原则上不予新建住房,应安排到敬(养)老院供养。

  (二)建房对象审批程序。对建房对象的审批要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 灾民申请。需要政府补助建房的,必须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低保证、优抚证);填写《倒房户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

  2. 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申请人的生活状况和房屋损坏状况进行审查评议,确定是否帮助其建房,并将结果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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