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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城乡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为按时完成水毁住房恢复重建任务,实现受灾城乡居民住有所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举全省之力,确保入冬前所有受灾居民都能有房住,温暖过冬。今年9月底前城乡损坏房屋全部修缮完毕,10月底前农村重建住房交付使用,全面完成城乡受灾居民安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重建规划要与城市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行洪区内及存在地质安全隐患区域的受灾房屋要整体迁出,选址重建。灾后重建住房要与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保障性安居住房、库区移民安置和迁村并点等工作相结合,切实做好受灾居民安置工作。

  (二)坚持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原则。地方政府是组织实施主体,负责制定重建方案,组织选址、规划、设计、建设和落实政策扶持等工作。

  (三)坚持以受灾居民为建设和修缮主体的原则。受灾乡镇按照地方政府确定的重建方案和规划区域,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农民自行建设和修缮住房;对有迁移愿望的,实行补贴迁移;对需要整村或连片重建的,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由乡(镇)政府统规统建。受灾城市、矿区、林区采取集中建设和政府补贴受灾居民自建、修缮相结合,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楼房结构受损的由政府组织统一鉴定、修缮加固,其余情况由政府补贴、受灾居民自行建设和修缮。

  (四)坚持分类安置的原则。地方政府要针对不同受灾地区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受灾居民的需求类别,充分尊重受灾居民意愿,确定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分类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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