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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

  今年7月以来,我省遭遇历史上罕见的洪涝灾害,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紧迫繁重。各金融机构在搞好自身受灾营业网点恢复重建、保障运营的同时,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决策部署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10〕23号)要求,现就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修复因灾受损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网点。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要求,认真搞好金融网点重建与迁址,尽快恢复灾区金融机构服务功能。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优先加快审批符合条件的灾区金融机构基层网点重建、迁址等工作。

  二、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要对地方政府的民生工程、重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及时提供专项应急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尽快恢复县域城市建设贷款业务,大力支持灾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对灾后重建中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企业、灾区支柱产业以及水、电、道路、通讯、学校、医院等有收入来源的受损公共设施修复的贷款需求及时给予支持。

  三、积极争取增加信贷规模。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要全力争取总行增加信贷规模,股份制银行也要积极争取增加信贷规模,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保障。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根据灾区需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满足灾后重建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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