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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六、计费方式

  出租车计价器表显价格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的“4舍6入5奇进”的原则计费,以整数元为结算单位,每500米跳表一次。

  (一)白天乘车计程收费:

  目前在营车型:10公里内每行驶500米跳表0.95元;10公里以上60公里以内,每行驶500米跳表1.42元。

  (二)夜间(23:00至次日6:00)乘车计程收费:

  夜间行驶在白天车公里租价基础上加收0.30元,基本租价加收1.00元。

  目前在营车型:10公里内每行驶500米跳表1.10元;10公里以上60公里以内,每行驶500米跳表1.65元。

  七、等候费

  出租车每等候5分钟,按各档次车型加收1公里租价费。

  车辆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每小时,按等候费标准计收,采用时距并计收费。

  目前在营车型:白天10公里以内,每2分30秒跳表0.95元,10公里以上60公里以内,每2分30秒跳表1.42元;夜间10公里以内,每2分30秒跳表1.10元,10公里以上60公里以内,每2分30秒跳表1.65元。

  八、打表计费范围

  凡送客目的地在中心城区及双流机场范围内的,必须打表计费,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超出以上范围的由双方协商收费。

  电话或上门预约订车,每次收取服务费2元。车已出发或到达用车地点,乘客因故退车,按实际行驶里程计价收费,不足基价公里的按基本租价收费。

  过路(桥)费由乘客负担。

  九、包车收费

  取消原包车收费参考标准,包车收费由双方协商。

  十、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0年9月10日起执行。我市中心城区所有出租汽车,必须按计划规定时间在文件执行前到指定地点完成计价器收费程序调整,以保证在同一时间统一执行新的运价标准。

  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出租车调价后的明码标价及新运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严禁出租汽车企业搭车上调承包费或营收任务定额,保障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过去有关出租车运价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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