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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10〕1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强化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是推进城镇化、工业化进程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通知》针对近期我国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一些地区发生的问题,就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作出紧急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市正处于深入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全面推进“五个重庆”建设、着力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积极探索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时期,用地保障任务艰巨,征地拆迁工作量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抓好《通知》精神的学习贯彻,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征地拆迁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城市发展和依法拆迁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征地政策,扎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严格执行征地政策规定、按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维护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强化依法征地补偿意识,确保征地工作有序开展。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标准。2008年,市政府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和国发〔2006〕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重庆实际,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再次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建立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应配套政策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必须按照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工作,不得减少补偿内容、降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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