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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0〕29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健康服务的“窗口”。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化、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化(以下简称“三化”)建设是科学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是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要求,实现农村基层医疗改革目标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09〕24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农村卫生服务和管理体系,实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环境舒适化,服务质量优质化,服务行为规范化,服务流程便捷化,服务信息网络化,全面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完成农村基层医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三年达标”的要求,完成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三化”建设。按照《合肥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标准》,2010年底标准化率达到70%以上,一体化管理率达到100%,信息化率达到70%;2011年“三化”建设各项任务完成率实现100%。

  三、工作内容

  (一)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化。

  1、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规模、规划布局、建筑要求、科室设置、设备和人员配备等要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

  2、乡镇卫生院功能设置要符合《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功能任务与科室设置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共卫生科室要通过市级示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儿保门诊、星级防保站、卫生监督工作站等项考核验收。

  3、村卫生室的规划布局、建筑要求、设备和人员配备等要符合省卫生厅《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的规定。

  4、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一体化,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5、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机构标识、科室标牌、布局色彩、公示内容、服务装备”五统一的要求,进行标牌、标识等标准化装修和配备。

  (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1、全市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行“院办院管”模式,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

  2、以乡镇为单位,按照“五统一、两独立”原则,建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即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各村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统一管理;各村卫生室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财务。

  3、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员管理制度。

  4、乡镇卫生院加强对村卫生室技术指导,建立各项技术管理制度,规范技术流程,统一安排各项公共卫生等工作任务。

  5、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药物一律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采购后,统一配送。

  6、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财务进行监管,村卫生室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及时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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