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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加强和改进社区公共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发挥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在社区自助和互助服务中的主体优势。按照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把满足百姓的服务需求作为衡量和评价基层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标准。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民政、劳动保障、住房保障、司法、人口计生、统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社区服务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
  (二)完善规章制度。街道公共服务站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教育培训、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设施管理、考核评估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服务功能,切实保障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单位的每季度群众满意率测评制度;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考核,以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为考核标准,对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区政府绩效考核挂钩,作为专项资金拨付和人员继续聘用的依据。
  (三)加大财政投入。按照“权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所必需的房屋、设施和工作经费,保障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到位,切实解决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聘用的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问题。城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补贴标准以每月1600元为基数,并使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适当增长。改革考评、分配制度,将服务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市财政对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按不超过编制数的实有人数以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对其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进行定向补助,以后根据全市物价及工资平均水平变动情况逐步调整;各对口的上级部门不再直接下拨业务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归口后下拨,同时,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配专职人员。各区财政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配套社区公共服务人员经费,按全额事业单位标准安排公用经费,并逐步增长。社区公共服务站从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业务部门取得的有关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业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四)加强队伍建设。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站工作人员编制用于解决街道(乡镇)机关消化超编人员,新进人员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公开招聘所需人员;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以现有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为基础,原统一招聘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直接由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所在街道(乡镇)继续聘用,新增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各区统一安排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新进人员必须达到大专以上专业文化水平。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服务人员数额,并经岗前培训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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