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

  (三)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吸烟场所。

  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禁止吸烟。

  第七条 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禁止吸烟,其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第八条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五)安装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六)配置烟灰缸(盒)并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牌。

  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向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前款第四项所列职责。

  第十条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