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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和省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各县市区在2009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10年起全面开展小麦、玉米、水稻、大豆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投保率。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各地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精神,结合当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实际和农户需求,自主选择特色农产品开展保险试点。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各地要加大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点面结合,采取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工作,真正让农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通过对理赔典型案例的宣传,增强农民的投保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广大农民自觉自愿投保,逐步提高农户的投保率。

  各级政府不得下达强制性承保指标,要坚持投保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严禁以任何方式欺瞒、误导或强制农户投保,更不得采取代垫保费、抵扣补贴等违反政策规定的方式,强迫农户参保。不能片面追求投保率指标而使农业保险政策走样。

  三、足额安排保费补贴资金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省政府实施的2010年33项民生工程之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积极与保险经办机构配合,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试点品种、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投保户保费承担比例、保险经办机构推动措施、查勘定损工作机制等内容。要准确测算试点品种的投保数量,足额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2010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各县市区要将实施方案及有关资料于2010年3月底前报省、市农险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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