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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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