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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赣府字[2010]7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查批准宜春市中心城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宜府文[2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宜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塑造城市特色、可持续发展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发挥区位交通和山水生态优势,把宜春市建设成为赣湘边际区域重要的中心城市和山水城、生态城、宜居城。

  二、重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65.8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中心城区逐步形成“一心一轴六板块”的空间布局结构。要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编制和实施好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加强沿沪昆交通轴-新(余)宜(春)萍(乡)城镇密集带发展的研究,加快城乡建设步伐,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合理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常住人口为58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64平方公里以内。到2030年,中心城区城市常住人口为80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87.6平方公里以内。要严格按规划用地要求进行建设,切实保护好耕地。同时要着眼长远,加强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研究,在城区用地布局和发展空间上留有余地。

  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坚持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工作,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严格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强对袁河等水体和饮用水源地以及明月山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五、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要科学规划布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满足城乡居民需要。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用地分期供给规模,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提高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质量,建设宜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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