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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瑞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瑞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赣府字[2010]7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

  瑞昌市政府《关于要求审批<瑞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的请示》(瑞府文[2008]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瑞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塑造城市特色、可持续发展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发挥长江水运和山水生态优势,把瑞昌市建设成为长江中游和赣北港口工业城市、重要的物流基地,九江市域的副中心城市,环境优美的生态城市、山水城市。

  二、重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7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中心城区由湓城、码头两片区组成,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两组团之间的联系与一体化发展。要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加强融入九江都市区的研究,加大沿江开发力度,加快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合理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常住人口29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8.7平方公里以内。要严格按照规划用地要求进行建设,切实保护好耕地。要着眼长远,加强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研究,在城区用地布局和发展空间上留有余地。

  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坚持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工作,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严格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加强对长江、赤湖等水体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生态良性循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五、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要科学规划布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切实满足人民群众需要。要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用地分期供给规模。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提高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质量,建设宜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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