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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农委、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关于提高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提高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市农委、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2010年4月)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3〕10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提高市级劳动模范(含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发放企业市级劳动模范和农民市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问题。对企业市级离退休劳动模范和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市级劳动模范按月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市级劳动模范每月6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市级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市直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市级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享受荣誉津贴的劳动模范,由本单位提出名单,报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后执行。
  企业市级劳动模范从退休的当月起领取荣誉津贴;农民市级劳动模范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领取荣誉津贴。
  已经符合发放荣誉津贴条件的劳动模范,从本意见下发的下一个月起领取荣誉津贴,以前的不予补发。
  二、关于发放市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问题。市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为每人2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工会发放。
  三、关于建立市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问题。市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所需资金纳入市当年财政预算,由市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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