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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搬迁整合提升工作的指导意见

  1.原址土地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照区域城市规划可以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企业(属非经营性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要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招拍挂方式重新供地),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政策与企业商谈土地和地上资产处置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报主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搬迁整合提升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

  2.原址土地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按照区域城市规划不能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企业,在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城中村改造政策和要求的前提下,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按照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处置土地和地上资产;已经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就按照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处置土地和地上资产;相关处置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原址土地不在上述1、2项范围、属于8·31清理完善用地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妥善解决昆明市清理土地市场秩序中历史遗留问题后续工作的实施意见》(昆通〔2008〕3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相关处置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原址土地不能适用上述1、2、3项范围处置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平稳、和谐、有序关闭的要求,在尽可能维护企业合理利益的前提下,按照现行其他政策与企业深入商谈,依法处置土地和地上资产,相关处置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主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员工由各屠宰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安置;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动检部门派驻各屠宰企业的检疫检验人员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安置;我市新建的大型肉类联合加工企业要优先吸纳现有屠宰企业的员工;市农业局要尽快研究制定向我市新建的大型肉类联合加工企业统一派驻检疫检验人员的办法,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吸纳现有屠宰企业的检疫检验人员。

  (二)对与云南神龙肉业食品有限公司、安宁康宁肉业有限公司等我市大型肉类联合加工企业实现合作,或积极参与嵩明杨林大型肉类联合加工项目建设经营管理,或到其他州市发展生猪屠宰行业,或转向经营退出我市屠宰市场的,按照关闭时间分阶段分档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按屠宰场地实有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以出让(含国有土地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按屠宰场地实有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按屠宰场地实有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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