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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盐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地方建设项目投资、金融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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