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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县属和乡镇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县属和乡镇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赣煤行管字〔2010〕46号)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0〕53号,简称“通知”)明确,自3月下旬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2个月的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为在我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扎实开展好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与“通知”(见附件)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1、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灭火专项检查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细致,确保防灭火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2、各煤矿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严格进行自查自改。对煤矿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材料要列出明细表,填明矿井的名称、设备台件、电缆长度及整改资金、更新时限等内容。对排查出的各类防灭火隐患,要逐项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和进度。
  3、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做好各矿井各生产水平中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开采的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和自燃倾向性鉴定。凡未按规定开展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的矿井,必须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鉴定工作,并根据鉴定结果完善、落实矿井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和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的矿井,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4、各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煤矿自查整改治理情况的督促、检查;督查工作要覆盖所有矿井和矿井防灭火工作的主要环节。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并挂牌督办;对在自查整改治理过程中不认真、搞形式、走过场的煤矿,要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5、请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开展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的工作总结,于5月底前将工作总结连同《检查发现煤矿存在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情况及整改计划明细表》(附表1)、《煤矿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检查情况表》(附表2)报省煤炭行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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