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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府办〔2010〕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

  为实施《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海府[2009]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若干意见》第一条界定的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建设的房屋。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建设房屋的认定,以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办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2009年7月1日起,在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申报,填写《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办公室受理审核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若干意见》适用范围的,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报材料根据申请人所申请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情况由办公室受理人员确定。
  (二)受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可适用《若干意见》实施房屋登记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1. 审核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存在影响房屋产权登记的遗留问题进行调查,依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向涉及遗留问题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遗留问题做出处理意见。
  2. 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符合《若干意见》规定的予以采纳,不符合《若干意见》规定的,审核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若干意见》的规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该处理意见再次发送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要求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有关部门反馈意见为同意的,提交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意见反馈的,按照审核组的意见提交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有关部门反馈意见为不同意的,审核组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审核组的意见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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