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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0〕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月2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四日

  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开拓旅游市场,加快本市旅游业发展,繁荣旅游经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到本市景区(点)、星级饭店、休闲娱乐、演艺等单位游览消费或组织邮轮停靠本市港口的,且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本市旅行社均可申请奖励。
  前款规定的游览消费单位名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旅行社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旅行社的奖励,旅行社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本市景区(点),按 1人到 1 景区(点)为1人次计,以上年度接待人数为基数,按下列标准对年度增量部分或总量实施分段奖励:
  (一)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100-1999人次的,每人次奖励4元;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2000-4999人次的,每人次奖励5元;
  (三)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5000-6999人次的,每人次奖励6元;
  (四)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7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7元;
  (五)本年度总量达1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4元;总量达3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6元;总量达10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8元。
  第五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入住本市四、五星级饭店,以上一年度住房量为基数,按下列标准对年度增量部分或总量实施分段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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