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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琼商务建[2010]83号)


各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消防支、大队:

  农贸市场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十分重要。为了顺利地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消防设施建设是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商务部门、消防部门和市场业主应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所指的农贸市场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农贸市场。

  三、农贸市场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与施工。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和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四、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农贸市场,在市场建设改造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五、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下的农贸市场,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互联网站“海南消防在线”(http://www.hainan119.cn)“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被抽查到的市场,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的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所需材料。

  六、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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