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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意见
(东政发〔201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有序稳妥地做好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要求,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加快推进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拓宽城市发展空间,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和搬迁企业用地需求,搬迁企业新厂选址腾出地利用和企业现址转产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要求提前搞好规划。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律不再新上化工项目,中心城及周边区域化工企业暂停审批。
  2.产业升级,集聚发展。通过搬迁或转产积极推进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改造升级。鼓励搬迁企业通过参股等方式联合重组,禁止异地低水平重复建设,推动搬迁企业向同类产业和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园区集中。
  3.突出重点,分批实施。坚持先急后缓、分期分批、一企一策,既全面安排、整体推动,又集中力量、突破重点,实现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一批、转产一批、关停一批。
  4.依法搬迁,依法推动。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工作。搬迁或转产企业新建项目要符合各级产业政策,严格遵守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
  二、搬迁范围及搬迁方式
  (一)搬迁范围。中心城内(东到东八路,西到郝纯路,北到德州路,南到南外环)因污染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工业企业。
  (二)搬迁方式。对需搬迁的企业自2010年起利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搬迁工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需搬迁的化工企业原则上迁入东营港开发区,其他企业迁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胜利工业园区。2.对部分基础条件好、具备转产能力的企业,经研究批准,可改变经营业态,就地转产服务业。
  3.对没有环评、安评等手续,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企业,由环保等部门提请市或县区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4.对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或拒不执行搬迁任务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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