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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治超执法工作实际,按照公正公平、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涉及超限运输治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0〕12号)。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细化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是防止执法过程中轻错重罚、重错轻罚、以罚代管、重罚轻管的有益尝试,对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减少行政争议,预防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对没有实施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区县(自治县),《实施标准》涉及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两个执法主体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对擅自超限运输、非法改装车辆、货运站场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规定了量罚标准,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标准》的施行不涉及处罚主体的变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行政处罚权,不得越权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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