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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0〕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5月5日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今年全省的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2010年目标和“十一五”节能减排总目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各设区市要按照省上已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制订实施方案,依法按期关停、拆除落后设备,力争多淘汰一些,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分别抓好小火电关停和小炼铁、小水泥、小焦化等行业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要及时下拨以奖代补资金,确保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实现年节能120万吨标准煤。7月底前,省级有关部门要将工作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对6月底前完不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淘汰类企业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第三季度前仍未完成任务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新的高耗能投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省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和各级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设区市,年底前,省级有关部门要暂停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

  二、加快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要组织对中、省安排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其中规划内的污水处理厂,关中地区在年底前要全部建成,陕北地区在年底前大部分建成,陕南地区已开工项目力争年底前大部分建成,未开工的完成前期工作。省财政厅要对项目奖励、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为确保今年形成节能能力100万吨标准煤,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58万吨,除省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外,其他部门有关专项资金也要向节能减排项目倾斜。6月底前,省节能专项资金要安排一批“短平快”节能技改项目。同时,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抓紧制订我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意见,积极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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