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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2010年1月18日甘孜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2010年4月6日发布)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作如下说明,请予以审议:
  我州于1990年制定实施了《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使我州基础教育工作由原来单纯的行政管理迈向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鉴于《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已于2009年3月27日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废止,我州施行《变通规定》已无上位法依据,应当依法废止。2009年11月,州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对废止《变通规定》进行了研究,以甘府〔2009〕163号议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大常委会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会同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州政府提出的废止《变通规定》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废止《变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提请州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2009年12月,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废止《变通规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2010年1月18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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