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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合同帮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探索与司法部门协作的途径。在涉农合同争议调解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合同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城乡法庭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
  3、逐步建立完善的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程序、档案管理和统计制度。在实践工作中要积极探索,推动这项工作的走向规范化。
  (七)涉农合同案件协查和上报制度。市(州)、县(区)工商局要加大查处涉农合同案件的力度,建立涉农合同案件协查和上报制度。具体措施:
  1、严厉查处利用涉农合同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涉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2、建立跨区域的涉农合同案件协查制度。对于跨区域涉农合同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局协调查处。
  3、建立重大涉农合同案件上报制度。对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涉农合同案件以及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农合同欺诈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省局。对查处利用涉农合同侵害农户利益的典型案例,要通过相关媒体及时公布,发布警示信息,提高涉农主体的防范意识。
  4、开展涉农合同案件互审活动。通过案件互审,综合分析不同地域涉农合同案件特征、案因、类别以及在特种农产品领域的发案率,科学预测涉农合同案件可能延伸的领域和趋势,及时作出预警提示,有效避免或减少涉农合同案件的发生,保护涉农主体的权益。
  (八)指导涉农主体建立合同管理系列化制度。发挥合同监管行政指导职能作用,重点指导涉农企业、中间组织建立合同管理系列化制度。具体措施:
  1、建立合同逐级管理制度。
  2、明确合同管理机构名称、组成和职责。
  3、设定合同管理员职责。
  4、建立合同订立制度和委托代理制度。
  5、建立合同文本、专用章、台帐和档案制度,以及合同审查制度和合同管理奖惩制度。
  通过指导涉农主体建立合同管理系列化制度,实现涉农主体合同管理机构网络化、制度系列化、行为规范化、经营管理和合同管理一体化,达到用现代管理理论指导涉农主体合同管理实践,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合同风险,避免或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守合同重信用” 涉农主体认定和公示制度。市(州)、县(区)工商局在本辖区内培育和发展“守合同重信用” 涉农企业、中间组织和农户,建立“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主体认定和公示制度。对涉农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认定,每2年进行1次。其中,认定“守合同重信用” 涉农企业和中间组织,必须具备: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近2年来订立、履行合同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无故意违约或者欺诈行为;信誉良好。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必须具备:良好的合同法律意识;近2年来订立、履行合同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信誉良好。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 涉农主体进行公示,扩大其知名度,提高其信誉度,并在办理年检、变更登记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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