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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0〕4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吉林省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总工会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吉林省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
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大财经委、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共同研究,决定自6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21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标准的通知》(吉政发〔2010〕14号)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125号)为依据,通过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摸清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情况,严肃查处和纠正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变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确保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使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检查范围
  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范围是在吉林省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民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纺织服装业等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比较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工勤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检查内容
  (一)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宣传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了解掌握最低工资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是否清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需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有关要求。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检查督导情况,落实备案制度情况和统计汇总情况。
  (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我省从今年5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用人单位对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有无备案。
  (四)用人单位以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劳动者工资标准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如将加班工资、津贴和其它福利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
  (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仲裁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情况。
  四、方法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活动采取用人单位组织准备、自查自纠、普遍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任务,抽调人员,落实责任。通过新闻媒体、召开专门会议、印发宣传品等形式,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宣传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以及开展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确保此次专项检查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阶段:用人单位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各地根据实施方案,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认真学习《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21号令)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125号)等文件精神,对照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程序和范围进行自查自纠,主要看本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否符合条件,执行的时间、程序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无备案,有无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现象,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主动加以整改,未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兑现工资支付标准的,应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之日起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差额;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要及时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查整改阶段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填写《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自查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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