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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7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税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相关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各地将国家三部委《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117号文)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以下简称“援企稳岗”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二)各地区2010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总额按不超过2008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30%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当期基金不足支付的,在留足相当于2009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滚存结余部分基金。资金支出比例超过上述范围的,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三)各地区可根据2009年基金收支情况制定201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方案。各地费率调整幅度超出《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以下简称6号文)控制范围的,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按程序审批;在6号文规定范围内调整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后实施;费率延续2009年度水平的无须再报备案。
  (四)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到2010年底,具体按《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范围试点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09〕7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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