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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编制
  (一)全面完成我省第二轮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工作,争取2009年末前通过省政府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要通过本轮修编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省域城镇空间布局,合理确定省域城市功能和规模控制,科学规划省域重大基础设施和需严格控制的区域,提升我省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层次。
  (二)进一步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全面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为城市建设和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市县在2009年仍要完成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0%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同时要确保规划编制的质量,科学确定容积率等各项控制指标。
  (三)推进重点规划编制和审批进度。协同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鸡西五个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进度。完成抚远县城市总体规划等重点规划。
  (四)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研究内容,形成切实符合我省实际、较为完整、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如实反映我省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力争在长期困扰全省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抓好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将各类开发区纳入城乡集中统一管理。其中建设规模达到300公顷以上的开发区,应及时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尽快进入法定报批程序。
  四、重点推动滨水城市规划建设
  (一)组织召开滨水城市规划建设经验交流现场会,制定并下发《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方案》,部署工作任务,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各地要以省总体方案为指导,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地区性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工作。
  (二)抓紧编制《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指引》和《城市滨水区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指导和保障各地滨水区科学规划、有序建设。
  (三)确立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各项法规、规章和长效机制的总体框架。《省城乡规划条例》中要明确我省滨水区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滨水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采取强制性和引导性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规范滨水区的开发建设。
  (四)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结合各地滨水空间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选择典型地区设立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工作试点。对重点规划项目加强指导、跟踪问效,力争年内形成显著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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