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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建规[2009]6号)


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城市规划设计院、城建档案馆:
  现将《2009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9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点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2009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点

  2009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为核心,以提高城镇化质量、优化城市空间环境为重点,以推进全省城市规划法制化进程为目标,强化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和调控作用,切实规范规划行政行为,促进规划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我省规划工作的整体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积极服务于全省经济发展
  (一)面对特殊的经济形势,积极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正确处理规划调控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强化全省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单位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力支持和保证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项目的规划建设实施。
  (二)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我省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部门以依法行政为前提,进一步创新工作手段和方法,规范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严格项目建设的规划审批,使经审批的项目符合国家“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政策要求。
  二、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法》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
  (一)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人大立法进程,争取尽快颁布实施,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创造良好条件。在《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前,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城乡规划法》的框架内,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临时性规定,确保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平稳过渡。
  (二)抓紧出台配套的工作机制与制度。一是根据国家拟发布的《关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建立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与修改制度。各地要定期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情况进行评估,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强制性内容和城市长期发展目标有效落实,及时制止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掌握城市发展变化的趋势和出现的问题,适时修改规划或优化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二是对已初步拟定的《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层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文本》、《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等广泛征求意见,确保科学、可行。三是着手国家已授权,但尚未制定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公众参与管理办法、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备案规则等省级规章,保证《城乡规划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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