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负责政府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调查、调解、赔付和追偿;
(九)负责论证、审查政府交办的涉法事项;
(十)负责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决定的履行;
(十一)负责督导检查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行政应诉等工作;
(十二)负责行政复议裁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人员培训、考核;
(十三)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政府行政复议裁决机构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应当采取集中受理、分类审理、集体议决的方式,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行政复议裁决机关及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应当使用上级政府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分别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政府受理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一)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
(三)对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
(四)因地区之间水土流失防治发生纠纷的;
(五)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纠纷的;
(六)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