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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三门峡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并可享受以下退出政策:
  (一)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对2010年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因非法违法生产被关闭的矿井除外),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对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由相关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价款的1.5-2倍由政府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
  (三)优先安置职工。各级政府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争取国家补偿。市政府将积极向省政府和国家申请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小煤矿退出补偿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地方煤矿兼并重组是我市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产煤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在全市形成有利于地方煤矿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全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三门峡市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各产煤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辖区内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地方煤矿兼并重组规划,并做好日常综合组织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煤炭后备资源整合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兼并重组煤矿资源申报认定,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采矿权价款处置、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监督执行工作;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兼并重组工作中的腐败问题和煤矿保护伞问题;市公安部门负责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社会稳定问题;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煤矿兼并重组工作。
  兼并重组工作以产煤县(市)为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产煤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制定落实本地小煤矿退出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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