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0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鹤壁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鹤壁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电力设施事故发生,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可靠供电,制定本办法。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划定
  (一)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2.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4.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和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三)电力线路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一般地区各等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