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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工商企字[2010]43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局(总队):
  建设大项目和发展重点企业,对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全力支持和服务大项目、重点企业的建设和发展,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若干政策措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服务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若干政策措施

  建设大项目和发展重点企业,对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足职能,把服务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工作,作为促进和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按照“法律所依、政府所想、企业所愿、工商所能”的原则,创新服务理念,放宽相关政策,完善服务措施,全力支持和服务各级政府或发改委确定的大项目、重点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1、创新准入机制,促进大项目建设。为满足大项目建设开立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和筹建等前期需要,对未取得前置许可且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可先为其核发经营范围为“用于××项目建设(不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对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在市场准入上,实行“非禁即入”,只要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均可为其办理登记。
  2、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提高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市场知名度。允许大项目和重点企业使用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进出口”等行业用语;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只要不与本地企业字号相同,即可为其核准无行业限制的企业名称;使用控股企业字号且该控股企业名称中无行政区划的,可以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放在行政区划之前;帮助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
  3、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方便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落户。采矿业、农业、林业、畜牧业等行业的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征用或租赁土地开展经营和项目建设的,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住所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土地使用证明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也可视为经营场所证明。
  4、放宽集团登记条件,支持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大项目和重点企业需要组建集团的,其核心企业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至1000万元,其子公司由5个降至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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