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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管理的通知
(黑建设[2010]22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管理,保证供热计量设计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建筑有关节能方面的法规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意见》(建城[2010]14号)的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均应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对于新建民用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供热计量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表达供热计量装置的设计性能、规格、型号要求,以及安装方法、位置及检修手段;且供暖设计应与其他专业配合,确保管井尺寸方便热量表的安装。
  二、采用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应在热力入口、住宅分户支管设热计量装置,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对于写字楼、出租商业等公共建筑,其供热、空调系统的划分在设计时应满足分区域、分楼层热计量条件,其中按楼层和出售或出租单元应设置热计量装置。设计安装的热量表应选用黑龙江省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推广的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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