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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

  新乡市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若干意见

  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现实,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的重要举措,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增加农民财富积累,提高农民消费能力,推进城乡一体化格局形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及有关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河南省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为平台,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房产、林权等农村资产要素市场化机制,大力发展农村投资理财服务,逐步增加农民资产流转收益、租金、利息、股息金和红利等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到2012年,农民财产性收入达到280元,年均增长30%以上。
  一、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按照产权清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农村土地制度,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探索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新形式,在条件具备的地方,通过租地和入股等方式,让农民长期从租金和分红中得到收益。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节余指标有偿置换试点。探索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在市域范围内将新型农村社区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转移到重点镇和产业集聚区,用作经营性项目建设,使农民参与分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新机制,采用货币安置、土地安置、入股安置等方式,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就业安置责任,逐步提高待遇水平,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二、培育和规范农村房产流转市场,增加农民房屋财产收益。
  依法保护农民房屋物权权益。农民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住房,依法办理新型农村社区住房产权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区住房流转市场。允许建造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型农村社区住房在市域范围内进入市场有条件进行流转、租赁、抵押,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成为可以保值增值的财产,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新型农村社区住房进行转让或抵押时,采用房随地走的方式,首先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手续,宅基地价格由国土部门制定。新型农村社区住房首先在各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确需向城镇居民流转的,要建立完善新型农村社区住房向城镇居民流转的管理办法(办法另行制定),在土地收益、税收等方面进行规范,严禁出现小产权房。社区居民流转、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金融部门要建立新型农村社区住房抵押贷款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好新型农村社区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行稳定的农民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及新型农村社区住房贷款信息库,为资本等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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