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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标准化村卫生室要充分发挥健康档案的作用,推进转变服务模式,为居民提供更多的上门服务、定期访视等便民服务,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实现对居民的健康管理。要充分利用电子化健康档案等有关信息资源,动态管理居民的健康问题,为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城乡居民看病就医。
  (六)时间安排
  2010年
  1.宣传发动和摸底调查。2010年5月1日-10日。
  2.建立档案。2010年5月1日-12月31日
  3.健康档案信息化管理。2010年6月1日-12月31日
  2011年
  1.查漏补遗及建立新增健康档案。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
  2.制定完善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
  2012年全面实施。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
  六、创建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示范单位
  从2010年起,开展创建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示范单位活动,加强城乡居民健康的全过程管理,到2011年分别在城市和农村建设3个标准较高、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群众受益的示范单位和示范县,以带动全市规范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
  七、加强组织管理
  (一)提高认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深化医改、落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扎实开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将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到实处。
  (二)健全组织机构。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常务县(市)、区长任组长、主管县(市)、区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参与的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拟定具体的时间进度表,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经费保障。各县(市)、区级政府要将健康档案的建立、管理、维护和人员培训等相关费用纳入财政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有关支出范围。健康档案的保管保存、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培训及信息系统建设等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相关经费投入。
  (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对建立健康档案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引导居民自觉自愿参与建档工作。
  (五)开展全员培训。要对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掌握健康档案的填写、质量控制的要求等,确保档案质量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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