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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典当行业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典当行业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新商市建函[2010]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典当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建函[2009]28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典当行业全面实行月度会计报表制度。从我区1-5月份报送情况看,大多数典当行能按时准确填报,但仍有个别企业延期、错报等情况。为做好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典当行务必于次月6日前,真实准确地通过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经营情况表及风险指标表。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查看本辖区内所有典当行的会计信息报送情况,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各项财务指标。
  三、自治区商务厅建立月度会计报表报送考核制度。凡发现报送内容不真实或不准确按时报送的,在年检时将降低考评级次。对当月不按时报送或报送情况不真实的典当行予以通报;对连续两个月不按时报送或报送情况不真实的典当行,予以通报并将考评级次降为B级;对连续三个月不按时报送的,将建议商务部吊销其典当行业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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