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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7、严格劳动用工管理。煤矿要规范劳动用工,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制度,按规定对新招收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合格后才能下井作业;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检身和清点制度,积极推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煤矿企业要科学、合理的安排下井人员,每班下井作业人数要符合《新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规定》(新煤安监发〔2007〕248号)要求。

  8、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工作计划,确定达标等级、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制度并落实;全面实现动态检查和动态达标。

  矿井供电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

  9、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建立并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技术管理制度、火工品及放炮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救援等落实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工作等。

  四、重点时段

  “十一”国庆期间以及第四季度为两个重点时段。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在两个时段组织开展治理行动督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也要在相应时段重点加强对治理行动的监督检查。

  第一时段:制定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30日前)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根据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和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煤炭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将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内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开展、严格自查自纠,根据实际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时段: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月30日至9月30日)

  1、该时段是我区煤炭行业“十五”规划煤矿试生产较集中和验收的高峰时期,各地煤炭管理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对采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空顶作业和采煤工作面悬顶距离超过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加强试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这类矿井生产系统及采煤工艺发生较大变化,要重点对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进一步加强对2008年已关闭煤矿和2009年计划关闭煤矿的监管工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关闭矿井名单,按时完成关闭工作。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要加大对关闭矿井的巡查、检查力度,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对2009年计划关闭的煤矿,要加强井下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作业人数的管理,严防“三超”组织生产。

  3、督促煤矿企业针对暴雨、山洪、雷电、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点,深查细排、除险加固、彻底整改,落实应急预案,防止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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