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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驾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驾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批复
(哈价经发〔2010〕23号)


哈尔滨市汽车驾驶学校:
  你单位《关于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字〔2010〕5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收费标准
  同意你单位对A1、A2、A3、B1、B2、C1、C2、C3、C4、D、E、F类驾驶员全日制培训和计时制培训进行收费,其具体标准按黑价经字〔2006〕2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以上收费标准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须使用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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