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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10〕20号)


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日

  中山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入推进创新审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要求,决定开展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事项、备案事项)清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和调整原则
  对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对《中山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中山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调整补充目录》明确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按照合法、科学的原则,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项,坚决放给市场;能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一律交给企业;能由社会中介组织解决的事项,积极移交社会中介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事项,切实履行职责。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一律取消;市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取消。
  (二)对已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公布,但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应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提出相应调整意见。
  (三)对市级以下机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可以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予以下放管理。
  (四)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予以调整;对确需由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明确审批的直接受理部门,由直接受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
  (五)优化流程,减少环节,压缩时限,理顺审批前置条件,避免互为前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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