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东方剑桥教育集团调整所属中小学外教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行发〔2010〕6号)
东方剑桥教育集团:
你单位《关于调整所属中小学外教费的请示》(剑哈发〔2010〕01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黑价联字〔2005〕53号)文件精神、省外国专家局《关于批准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的通知》(黑外专发〔2009〕13号)文件,经实地调查预测收费成本,现就市剑桥小学校、市剑桥第一中学校、市剑桥第三中学校收取外教费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外教费收费标准:市剑桥小学校、市剑桥第一中学校、市剑桥第三中学校每生每年1000元。
二、上述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在实施收费前需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