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鉴定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合议后制作《听证会报告书》,并附听证笔录报局主管负责人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 《听证会报告书》经局主管负责人审核决定维持原拟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调查人员按照原拟决定执行;对原拟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本局负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策法规处是本局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转送案卷材料至相关业务处室,对相关业务处室核实情况后所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定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建议;
(四)转送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根据本局集体讨论决定或主管负责人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承担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本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以下情形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