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局收到听证申请,经局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法制工作机构对符合听证要求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听证要求,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的;
(二)本案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听证的;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主管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听证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交组织听证的法制工作机构。
第九条 组织听证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
《听证通知书》可以采用邮寄或者直接送达,邮寄应当以挂号的形式,直接送达(或委托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送达)的,应当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十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询问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书记员是否要求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四)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五)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七)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一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正或者改正。经确认无误后,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听证可延期一次: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提出延期举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