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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节 期限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主管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节 结案归档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结案审批表》,报局主管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全部程序完成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案卷立卷,一案一卷,并妥善保管。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确保处罚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听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二)公开、公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条 依据法律规定,听证工作由本局组织。

  本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副职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员2名,书记员1名。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须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第五条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力,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的,本局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有关许可证;

  (四)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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