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五节 呈批

  第三十一条 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负责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呈报局主管负责人审批。

第六节 决定

  第三十二条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重大复杂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由本局案审委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二)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三)3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拟报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程第三十二条外,执法监察总队以本局名义所做出的其他行政处罚直接呈报局主管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案审委决定或局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承办人员应按案审委决定或局主管负责人审批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本局印章。

第七节 送达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第三十六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 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八节 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