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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勘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被邀请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条 当事人代表单位对勘验笔录进行确认时,应有相关的授权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住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二条 需对有关物品进行抽样调查取证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取证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执法人员和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后,交被抽样检查单位。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签名或盖章。

  如果检验机构对送检物品有特殊要求,并派员抽样的,《抽样取证凭证》应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物证和书证,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事实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期限提交鉴定机构,并将其鉴定结论收入案卷。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实施证据保全措施,应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交被取证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应当在采取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法做出没收等相关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经局主管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取证人(单位)。

第三节 告知

  第二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本局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节 听证

  第三十条 本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按《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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