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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豫安监管〔2010〕26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总队: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参照省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工作规程、规则。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依法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执法人员(执法监察总队、局机关业务处室行政执法人员)以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五条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局主管负责人决定。局主管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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