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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企业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企业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湘人社工字〔2010〕25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实施以来,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所需的紧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形成了企业积极动员、职工踊跃参加、社会广泛关注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良好局面,有力推动了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工作,针对目前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各地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培训补贴资金拨付问题

  各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补贴”的原则,认真做好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一)省级定点培训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达的计划指标和职业工种范围完成培训鉴定任务,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按照核定的补贴金额直接拨付到培训人员所在企业。

  (二)市级定点培训单位按照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及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完成培训鉴定任务的,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补贴金额直接拨付到培训人员所在企业。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包括2009年的培训补贴资金。

  二、关于适当调整培训补贴职业工种范围

  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各行业、各地实际情况,对《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中规定的培训补贴职业(工种)进行增减。

  陶瓷烧成工、陶瓷装饰工、陶瓷模型制作工、硬质合金操作工、汽车装配工、汽车涂装工、刨插工、中式烹调师、化学总控工、化工操作工、电解工、火品装配工、火品制造管理工、食品检验工、药物制剂工、中药检验工、中药调剂员等十七个职业(工种)列入B类职业(工种)。

  电子商务师、计算机网络管理员、网络编辑员、服装设计员等四个职业不再列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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